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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公器變馬家私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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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立法院即將審查及執行考試院正副院長、考試委員以及監察院正副院長、監察委員的任命同意權。

 上述政務官的特色是獨立行使職權,任命的程序是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。

 一般政務官屬政治任命,不必具備任用資格,但大法官、考試委員、監察委員則必須具備特殊資格才可任命,而所要求的資格以大法官最為嚴格,符合條件者並不多,考試委員次之,監察委員較鬆,反而院長、副院長不需具備特殊資格。

 總統府公布總統所提名的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之後,有些媒體稱讚所提名的候選人水準不低,尤其是考試委員候選人有多位具有博士學位,這是外行話。

 上述兩項委員需具備的資格沒有一項是「具備博士學位」,顯然的,並不是具有「博士」學位就符合上述職務的特殊資格,況且台灣的博士比狗還多,「博士」並非特殊人才。

 比較嚴重的,是媒體界所提那些具有博士學位的候選人,並不符合上述職務的特殊資格,而是依據「後門條款」提名的。

 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,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:
 (一),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;
 (二),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;
 (三),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,聲譽卓著,有專門著作者;
 (四),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,曾任簡任職滿十年,並達最高級,成績卓著,而有專門著作者;
 (五),學識豐富,有特殊著作或發明,或富有政治經驗,聲譽卓著者。

 上述前四款是擔任考試委員真正的特殊資格,第五款則為「後門條款」。因為有極少數優秀人才並不具備前面四款的資格,所以,多加了一款「後門條款」。

 想不到台灣有那麼多人才馬政權不用,只為了照顧「馬友友」,大部分候選人竟然透過「後門條款」提名。

 監察委員的特殊資格比考試委員鬆得多,但馬政權還是捨棄眾多人才不用,透過「後門條款」題名「馬友友」。

 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,監察院監察委員,須年滿三十五歲,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 (一),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(市)議員二任以上,聲譽卓著者;
 (二),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,並曾任高等法院、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,成績優異者;
 (三),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,成績優異者;
 (四),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,聲譽卓著者;
 (五),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,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,聲譽卓著者;
 (六),清廉正直,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,聲譽卓著者。

 前五款係擔任監察委員的資格,符合資格者如過江之鯽,馬政權不用,有多位卻是依據第六款的「後門條款」提名。

 總統的任期只剩下兩年,而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的任期卻是六年,現任總統不應該任用私人,而要重用人才。台灣有那麼多人才馬政權不用,卻透過「後門條款」提名「馬友友」,真的太離譜了。

 歷任總統還沒有出現過像這一任這麼大膽與浮濫,將國家公器當作馬家私產,古代的皇帝也只不過如此而已,馬家真的吃定台灣人。

 

2014.05.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