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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墮落也不該縱容賄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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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近日最夯的新聞就是議長選舉賄選的消息,民進黨早就擔心這一項問題,因而積極防範,選議長時要求該黨議員亮票,以監票的手段抑制賄選。

 事實上,不只民進黨,關心政壇變化的人都聞到一股賄選的味道,認為民進黨若不能看住該黨議員,賄選是避免不了的,因為以前議長選舉出現賄選的頻率太高,這一屆議長選舉不可能例外。中國國民黨則用盡各種方法阻止民進黨監票,其原因大家心裡有數,然而,讓民眾不解的是檢察單位的態度。

 賄選新聞掀開後,檢察單位也信誓旦旦的表示要追查到底,讓人儍眼的是:事前檢察單位不只沒有用心防範賄選,反而阻礙民進黨監票。

 其錄影蒐證不是針對「賄選」,而是對民進黨「監票」的動作施壓,其所持的理由是依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,「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恐嚇民進黨若是亮票,就要面對司法追訴。

 議員圈選議長的選票屬「應秘密之文書」嗎?檢察單位憑什麼如此認定?議員是「民意代表」,接受選民的託付執行職務,必須對選民負責,應該讓選民清楚其執行職務的過程,更不能違背選民的意思將選票「賣掉」。

 上一屆高雄議長選舉就出現亮票問題,地檢署介入追查,有人「認罪協商」獲得緩起訴,蕭永達就拒絕「認罪協商」而被起訴並判刑,但在高等法院則判決無罪定讞,其理由是代議政治的民意代表是背負選民的請託,有義務讓選民清楚執行職務的過程。

 高等法院對蕭永達的判決已成為「判例」,檢察單位不只不依循「判例」,反而對「亮票」這一件事施壓,難怪有人質疑檢察單位暗助賄選,抑制民進黨反賄選的監票,就算檢察單位與賄選無關,也是暗助賄選的政治人物。

 高雄市議會因為有蕭永達的判例,民進黨公開監票,因而沒有出現賄選氾濫的問題。台南市議會的議長選舉,由於面對檢察單位的壓力,加上有市議員鬧場,造成民進黨的監票沒有切實執行,賄選的傳說因而甚囂塵上。

 台灣算是賄選王國,一般選舉賄選層出不窮,尤其是選舉人較少的選舉必定賄選,從無例外,以前的監察委員選舉就是明顯的例子。

 修憲前的監察委員屬民意代表,由選民間接選出,選舉人是省議員及院轄市市議員,由於選舉人不多,賄選是必然的,而且訂有行情價,黨外人士尤清沒有買票而當選監察委員變成台灣的政壇奇聞。

 為了杜絕公開賄選,修憲時將監察委員改為政務官。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的工作由政務官執行缺乏正當性,但為了杜絕賄選不得不如此。

 各級議會的議長選舉也因為選舉人太少,賄選相當普遍。有一點觀念很重要,只要公布議員將選票投給哪一個議長候選人,選民就能判定其選票有沒有賣掉。

 有些拒絕賣票的議員希望公開自己支持的對象,讓選民知道選票沒有賣給賄選的候選人,可是,被「秘密投票」的觀點所誤導,因而不敢公開亮票,只好投自己一票,表達自己與賄選的候選人無關,此舉等同亮票。

 民進黨為了阻止該黨議員將選票賣掉,因而嚴格監票,中國國民黨則極力阻擋民進黨的監票,其用意大家心知肚明,民進黨議員的選票可能平白的投給中國國民黨候選人嗎?連該黨支持者都不可能相信。

 這期間最可議的是檢察單位,事前不只沒有對賄選者施壓,反而恫嚇反賄選的民進黨,他們真的不瞭解議長選舉賄選有多嚴重嗎?

 

2014.12.28